"> 《广州市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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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609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6-18 分类:新闻动态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时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并履行定价机关委托的其他涉及辖区的价格监测职责。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等行为之一的,由定价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行业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资料的,应每月向定价机关提供。
《广州市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羊网 2019-05-09

羊城晚报讯 记者唐珩报道:5月9日,记者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规范广州市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适应政府制定价格决策后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需要,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价格管理和防范化解价格领域重大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广州市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期:10个自然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是指《广东省定价目录》内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市人民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监测的活动。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时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并履行定价机关委托的其他涉及辖区的价格监测职责;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住房保障、重要专业服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供本行业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资料。

《办法》提出,定价机关应根据专项监测工作指引的规定,指定相应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按照专项监测工作指引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采集价格监测资料,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资料的采集、汇总和报送工作,每月进行汇总并向定价机关提供;有本行业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资料的,应每月向定价机关提供。

定价机关应根据相应行业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结合本市经济形势及特点,以采集到的监测资料为基础,对各类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定期进行常规的分析,并适时开展专题性的动态分析和预测,适时对制定价格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等行为之一的,由定价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民如有意见,可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反馈方式包括邮寄(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707室价格监测中心,邮编:510050)、电子邮件(邮箱地址:jgjc@vip.163.com),并请附上具体意见、意见人(或意见单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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